诉讼保全申请书怎么写范本?
一、诉讼保全申请书范文
申请人:刘某某,男,汉族,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某市某区某镇x号。
被申请人:王某某,男,汉族,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某市某区某小区四区x号楼x单元x号。
申请事项:
立即冻结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144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于人民币144000元的其他财产。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已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争议向贵院提起诉讼。为了防止被申请人在诉讼期间转移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等相关规定,特申请贵院对被申请人采取冻结其银行存款人民币144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于人民币144000元财产的保全措施。被申请人房产(位于某市某区某某小区四区7号楼1单元601号,房产证号:xxx135600)。如因采取保全措施不当造成被申请人财产损失的,由申请人承担责任。
此致
某市某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诉讼保全申请方式是怎样的呢
诉讼财产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为保证将来的判决能得以实现,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对当事人争议的有关财物采取临时性强制措施的制度。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分为诉讼中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100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财产保全申请没有执行怎么办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财产保全申请异议书该如何写
财产保全申请异议书应包含以下内容:
写清楚异议人姓名。
异议请求:请求法院立即解除对财产保全措施。
事实与理由:事实经过及请求解除保全措施的理由。
最后异议人签名并写清日期。
债权保全申请书怎么写
债权保全申请书包括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具体如下:
1、债权保全申请书首部应写明标题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请求事项等。
2、债权保全申请书正文写明事实和理由,并可援引我国《民事诉讼法》或《破产法》有关条款作为法律根据。
3、债权保全申请书尾部写明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申请人签名、盖章、申请时间。
财产保全申请书怎么写
财产保全申请书的书写:首先应当写明标题,即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其次要有明确的原被告身份信息,主体不能出错;再次应当写明保全请求,被保全财产的明确信息,写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纠纷,请求事项等;最后写上申请的法院名称,并签名、注明日期。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诉讼保全申请书怎么写
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刘某某,男,汉族,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某市某区某镇x号。
被申请人:王某某,男,汉族,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某市某区某小区四区x号楼x单元x号。
申请事项:
立即冻结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144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于人民币144000元的其他财产。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已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争议向贵院提起诉讼。为了防止被申请人在诉讼期间转移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等相关规定,特申请贵院对被申请人采取冻结其银行存款人民币144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于人民币144000元财产的保全措施。被申请人房产(位于某市某区某某小区四区7号楼1单元601号,房产证号:xxx135600)。如因采取保全措施不当造成被申请人财产损失的,由申请人承担责任。
此致
某市某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财产保全申请未执行怎么办
财产保全申请未执行有以下措施:
1、多次与执行法官沟通,请求加快执行进度和力度。
2、向法院审委会及院长投诉,请求过问并干预,以期早日执行到位。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