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拍卖房产执行中止执行
法院拍卖是指法院对逾期还款或其他违约行为的债务人的抵押物房产进行强制变卖的程序。在房产执行经过中,执行法院会依法对拍卖程序进行管理,确保程序合法、公正、公开。然而,在某些情况下,房产执行可能会中止执行,进而影响到拍卖流程的进行。
法院拍卖程序
在法院拍卖房产执行中,程序主要分为下面内容几许步骤:
- 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作出判决确认债权。
- 如果债务人无法按判决履行债务,法院会冻结其财产,其中可能包括房产。
- 法院在确定拍卖对象后,会公告拍卖信息,包括拍卖时刻、地点等。
- 拍卖会进行时,潜在买家会参与竞拍,最终由竞得者支付价款购得房产。
房产执行中止执行
房产执行中止执行是指在房产拍卖程序进行经过中,因某种特殊缘故导致执行中止的情况。一般情况下,房产执行中止执行可能出现下面内容情形:
- 债务人提出异议,认为拍卖程序存在相关难题。
- 执行程序本身存在严重瑕疵,需要对程序进行调整或修正。
- 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导致拍卖程序不得不暂停或调整。
在面对房产执行中止执行的情况下,执行法院需要对相关事宜进行调查核实,并在确保合法的前提下对执行程序进行处理。法院在面临中止执行的情况时,需要依法履行程序,保障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应对房产执行中止执行的技巧
在房产执行中止执行的情况下,相关各方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难题得到妥善解决。下面内容是一些应对房产执行中止执行的技巧:
- 及时与债务人协商解决执行难题,尽量避免长时刻诉讼。
- 如果存在执行程序错误,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并提供证据进行申诉。
- 密切关注法律法规变化,依法调整执行策略,确保符合法律规定。
小编认为啊,法院拍卖房产执行中止执行是一种正常现象,但对于相关各方来说,需要及时应对,遵循法律程序,确保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二、抗诉中止执行吗?
是呀,好无奈。,现实生活中这样的老赖太多了,你想他借到你几千万,上个亿,他会还吗?那怕坐牢,他也选择不还。因此根据法律,早就转移了。智慧的老赖,刚做企业时,就已经想好了退路,法定代表人不是自已,股东也不是自已,挣的钱却是他自已的,一切债务与他(实际操作人)没关系。如果民族不严厉打击,将来社会都会这样不诚不信,有难题,就逃避,怨天尤人。规避职责。这样,我想每个人也不愿意看到社会是这样的结局吧!老赖为何会每年上升?又为何会有那么多人为失信老赖打抱不平?失信人员是有履行能力拒不还钱的,才为失信人员。既然老赖有还款能力,又为何不去强制执行?如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都是实际操作人,随便安排一个人去行为定代表人,接着在外签订合同,一旦出事,为规避法律职责。早就将财产转移,公司成了空壳公司。法院也无法执行。法定代表人只一个无足轻重的人,何也没有。而实际操作人,又可以另外找一个无关的人,开一个新的公司,在外继续签订合同,过着逍遥自在的好日子。财产可以寄放在亲人,好朋友何处,甚至房产都可以写亲人,朋友的名字。坐着亲人,朋友名下的豪车(老赖的钱购买的)周游全球。似想,法院还有何办法去执行呢?更何况,有的人,名下一个妻子,实际有几许情人,把财产,房产放到情人名下,你又怎样去查?怎样去执行?老赖不是没钱,就是不还。你看有位老赖,他儿子考上大学,因自已为失信人员,害怕由此影响儿子前程,就立马还清了借贷。这说明何?可就由于这样,还有许多人站出来为“老赖”打抱不平。每个月全国实行执行日,每十天全省实行执行日。
三、中止执行5年以后怎样办?
如果满足执行条件,可以再次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终本的含义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这意味着执行程序暂时终结,执行终本后仍然可以根据情势变更可产生再次启动执行程序或者不再启动执行程序的后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
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
(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职责追究程序。
四、法院执行中止后能再申请执行?
可以的,申请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后,法院会裁定终结执行,法院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判决生效后两年内,还可以再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如果超过两年申请执行的期限,不能再申请强制执行。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三十九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强制执行的规定:第二百四十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职责人员予以罚款、拘留。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五、执行异议中止执行后多久解除查封?
此种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解除查封或是保持查封情形,由于程序只是中止而不是终止,只是暂停一下而已,是否继续查封或者解封法院要看具体情况。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执行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恢复执行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六、执行局中止执行后限高令多久失效?
人民法院限高令没有具体的执行期限,在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之前一直会被限制高消费。除非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高消费令,否则限高今将直至债务履行完毕。
七、中止破产重整程序能否恢复执行?
应当恢复执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义务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如果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宣告被产重整,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对破产企业的执行。如果中止对破产企业的破产重整,人民法院也不恢复执行,只有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才能恢复执行。
八、中止执行后怎样追加股东?
案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案情:甲公司在起诉乙公司要求支付180000元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5200元获法院支持后,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经过中甲公司发现乙公司名下没有任何资产,没有偿债能力,执行陷入僵局。
后甲公司经工商局调取乙公司内部档案获知,乙公司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才致使乙公司名下没有任何资产,甲公司向执行法官递交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申请追加乙公司的股东丙公司和个人刘某某为被执行人,要求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甲公司承担付款职责。
后经开庭审理,执行法官做出追加裁定,确认追加股东丙公司和刘某某在未出资范围内对甲公司承担付款职责。
裁定做出后,乙公司不服,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经一、二审审理后,驳回乙公司诉请。
后股东丙公司在乙公司欠款范围内向甲公司承担了付款职责,本案了结。
法律分析:
1、本案属于执行阶段,执行阶段最常见的执行措施是查询并执行被执行人名下的资产,如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动产、债权等,当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没有上述财产,没有偿债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以查询被执行人公司股东出资情况,如股东存在未履行出资义务,则可根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难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将股东追加进来,由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向申请人承担还款职责。
2、追加的股东不限于原始股东,只要是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均可。继受股东认为追加不正确的,须向法官提交证据证明自己已实际出资。
案例智慧拓展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时的常见难题:
1、什么时候追加?
答:执行阶段均可以向法院申请追加未出资股东为被执行人,只不过根据执行快慢来说,查询并执行存款、房屋、车辆等财产的速度要更快捷一些,当然,如果执行的标的额大,也可以多种执行措施同时采用。
2、怎样追加?
答:被执行人公司的股东是否履行了出资义务以及出资义务履行程度怎样均需要申请执行人自己主动查询被执行人公司内部工商档案,查到后向法院提交股东未出资的证据(被执行人公司内部工商档案)及追加股东申请书,接着由具体承办法官进行核查确认。
3、能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情形?
(1)股东没有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完毕出资义务的,要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还款职责。
(2)原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对公司债务要承担相应清偿职责。
(3)继受股东通过购买股权进入公司的,对于公司增资后的认缴金额负有出资义务,继受股东没有履行增资义务的,要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还款职责。
4、法院作出追加裁定后续?
(1)法院作出追加裁定后,股东认可追加裁定的,在裁定生效后的履行期内向申请人付款。
(2)股东不服追加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15日内向做出裁定的法院起诉,起诉适用一、二审程序有关的法律规定。
法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难题的规定》第十七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职责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职责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八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职责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九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职责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职责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被申请人或申请人对执行法院依据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被申请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申请人为被告。申请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被申请人为被告。
九、中止执行期可以终身吗?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中止执行是法律规定出现了需要人民法院中止执行的事由。中止执行只是暂时性的,一旦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的,人民法院会恢复强制执行的。比如说,某执行案件进入再审程序后,按照法律规定原判决书必须中止执行。因此说中止执行期不是终身的。
十、中止执行时效是多久?
没有中止执行期限,中止事由消失后即可恢复。 如果已经申请了法院强制执行,而被执行人没有财物可执行,法院可以中止执行,等有了执行条件再恢复执行。对于中止执行的时效没有限制,一般来讲,只要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都可以恢复执行。
被执行人死亡,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该继承人在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