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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决议(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无效、决议可撤销情形以及分析)

董事会决议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无效、决议可撤销情形以及分析

– 融德律师 常琳-

一、决议无效
《公司法》第22条规定:决议内容违法无效。
(一)决议无效,只与内容有关,和会议的程序没有关系。
比如,某公司股东会会议作出决议:本公司小股东不能查阅会计账簿——该决议无效。因为公司法明确规定,有限公司股东有查账权。
比如,某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上年度利润,不提取法定公积金,直接向股东分配——该决议无效,因为公司法明确规定,必须先提取法定公积金,然后分红。
比如,某公司股东会议作出决议:选举张某为董事(张某为贪污犯刚刚释放)——该决议无效,公司法明确规定,因为经济类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五年内不能担任董监高。其基本结构是:决议说了某件事,而这件事和法律法规不一致。该决议无效。
(二)从逻辑上,成立在前,无效在后。
决议有效,其含义是,该决议已然成立了,且内容没毛病。无效的含义是:该决议依然成立了,但内容不行,不应该有效力。
问题:如果公司大股东(70%表决权)未经过股东会会议,擅自做出决议:公司全部利润,不缴所得税、也不提取法定公积金,都分给自己。该决议效力如何?从程序上看:不成立;从内容上:无效。
答案是:不成立!因为只有成立了,才需要探讨有效和无效。

二、可撤销的决议

《公司法》第22条规定: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会议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
(一)决议内容,违反章程
如果决议的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则决议无效。但公司章程,效力不及法律法规,其本质上是股东之间的约定。公司面临的情形千变万化,许多决议,可能要突破当初章程的约定。此时,股东们觉得没问题,那就接受该决议,该决议是稳固的,合法有效的。如果有股东不服,我就要坚持当初的约定。那可以找法院要求撤销该决议,如果法院支持了该股东,该决议将不复存在。
(二)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无论违法违规,还是违反章程,形成的决议都为可撤销决议。
列举一下,常见的情形:
1、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提前15天通知全体股东。
如果某家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明天开会,今天才告知股东。股东匆匆忙忙去了,也投了票,决议也过了。但会议结束后,股东回过神来,并没有准备好,如果再来一次,可能就不同意了——则股东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决议。
2、有限公司股东会会议,应当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会不履行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也不履行职责的,由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自行召集和主持。我们概括为【由内而外,依次补位】——会议的召集主体,是讲顺序的。
如果某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不是由董事会给大家发通知,召集的,而是由大股东直接召集的。会议顺利结束,决议顺利通过。但股东回头觉得不对,大股东直接召集,有没有给自己创造主场优势呢?股东要求撤销,法院应当支持。
3、有限公司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为本公司股东提供担保。公司法规定,接受担保的股东应当回避。但该股东没有回避。这就是典型的表决方式违法了。股东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它。如果你不提撤销之诉,决议将就此稳定合法的存续下去。
(三)可撤销的逻辑——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所以,可撤销的决议:它必然是成立的,必然原本是有效的。只是在内容方面有和章程不一致的地方,召集程序、表决方式方面有瑕疵。我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不接受,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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